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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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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任沁沁 孙亮全 李树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这一人口与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

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标志着中国逐步放开严控生育政策,向“放开二胎”过渡,这是中国人口和生育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所作出的重大调整。

“反映了中国政府在调整人口结构上的努力和与时俱进。”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说。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认为,实行“单独二胎”政策将使中国人口结构更为健康、完善,中国人口的超低生育率已延续20年之久。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国人口控制已基本上超过了预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11日表示,40多年来,中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中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完善生育政策既要考虑维持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群众的生育意愿,还有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毛群安说。

因应现实,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调整,2011年,“双独二胎”(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政策已经覆盖全国。

然而,“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日益严峻。各界开始呼吁从“双独二胎”转向“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中国老年人数量将达到2.02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中国15至59岁(含不满60周岁)劳动年龄人口93727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归功于人口红利。此间人士认为,过低的生育水平将降低经济潜在增长率。

“劳动力人口的下降,标志着人口转型的拐点,意味着中国的人口红利将进入逐渐收缩的态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张翼认为,“单独二胎”政策是调整人口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不少希望拥有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家庭来说,这项政策无疑令人兴奋不已。媒体工作者王小建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在海外工作的妻子传递了“福音”: “老婆,我们可以生二胎了!”

“我早就做好准备了!你呢?”老婆在微信那头兴奋不已!

王小建的妻子是家里的独生女,他们已有一个五岁的女儿,一直希望能再有个孩子与女儿作伴。但因王小建非独生而深受政策困扰。

兴头上的王小建随即向单位申请了一个月年假,去国外陪老婆。

而对于在内蒙古包头工作的赵文龙而言,“这项政策最大的意义是昭示了公平”。他说,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对有钱人来说并没有约束作用,“如今的政策让生育机会更均等”。

此外,政策的放宽,也让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了保障。赵文龙说,“独生子女政策让家庭面临很大风险,一旦孩子出现意外,就可能成为‘失独’家庭。”

有人担心放开“单独二胎”后,生育率会有所反弹。尹志刚认为,短期生育率可能略有反弹,但长期来看不会大起大落。

“现实环境的制约,育儿成本的提高,让很多年轻人不会盲目跟风生育。”北京市人口研究所副所长尹志刚指出,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维定式已在处于生育期的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

国务院组织开展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为,中国人口总量峰值应控制在15亿人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目前,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5到1.6之间。

“国际公认的维持人口正常更替需要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2.1。”李银河表示,从“单独二胎”启动实施着手,释放一部分生育势能,是中国完善生育政策的表现。  三中全会决定同时强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尹志刚认为,“‘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并不矛盾,是基于目前生育水平面临反弹压力的谨慎考虑。”

他说,这项政策“既没有完全放开二胎,更没有放开三胎四胎;原来是计划生育,调整后还是计划生育”。

不过,人口总量的持续上升造成的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依然尖锐。专家提醒,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更好地均衡个体、家庭与社会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及利益,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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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适用规则刍议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说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当新法(新的规定)和旧法(旧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新的规定)的效力优于旧法(旧的规定),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终止生效、不再适用。该规则的意义不难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

  一、新法、旧法适用的法理依据

  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的没有明确。

  就同样一部法律(部门法)来讲,立法机关在不同时间制定生效的,先法或旧法一般随着新法的产生自动失效。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以宪法为例,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在它之前,我们有过三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三部宪法相对于现行宪法来说都属于旧法、先法,都已经失效,不再适用了。再如1979年制定的《刑法》与1997年制定的《刑法》相比较,1979年《刑法》作为旧法、前法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就规范同一事项的法律条文来讲,新旧法的适用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旧法的规定已经失效。比如,现行《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很多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不再适用,刑法用附件中列举的方式明确地加以废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十五件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另一种情形是旧法的规定仍然有效,但司法机关应选用新的规定。如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1993年公布生效的《产品质量法》与1989年公布生效的《标准化法》现都仍然有效,但是在关于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条款规定中,如果规定相同,都可以适用;如果规定不同,则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

  《立法法》第83条所讲的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定)的适用规则,是指在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有效的情况下,适用从新的原则。对于已经失效的旧法、旧的规定,严格来讲,司法机关应不再适用,也不存在新旧法之区分。

  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新法的生效时间为标志。一般来讲,新法作出了对同一事项的规范之后,关于该事项的规范应适用新法。但在新法生效的初始阶段,对新法的适用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或不利于新旧法律的衔接,为此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旧法的清理及在新法实行后的过渡适用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但是,对于修订之前这些规定的效力如何,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对在此期间规章的效力作出如下规定:“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肯定了过渡时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的效力。也就是说,新法生效之后,它并没有及时否认旧法的效力,允许旧法继续适用一段时间,但是过渡期结束之后,与新法不一致的旧规定若未能及时修订,就自然失去效力。

  二、“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定),也称之为后法优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 legi priori”)这是很多国家司法实践中都遵循的一项法律适用规则,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条规定:“法律只能由立法者在嗣后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宣布废除,或者因旧法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抵触而废除,或者由于新法全面规范了由旧法调整的领域而废除。”我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阐述了该项规则的内涵,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了该项规则。一些法律法规中也隐含着这一内容。如《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刑法》第452条也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然而我们讲“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关于同一事项规定的各个不同法律规范在生效时间上有着前后的区别,都可以称之为“新法、旧法”,都可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这样的规则。

  《立法法》第83条明确揭示了该项规则适用的范围:1、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所谓同位法是指同等位阶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等级的法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2、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能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于同一事项的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该规则。显然以上这两条规定反映出旧法与新法之间的关系,也反映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谓一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则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遵循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此外,适用该项规则必须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同位法都可以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当然是同位法,具有同等效力,不同机关制定的法规范也可以构成同位法,如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论国务院部、委、局还是直属机构,都可以制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法规范,都具有同等位阶,但不能对它们作出新旧法之区分,因此不能适用此规则。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不同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无疑是同位法,但这种同位法不是出自同一部门,且部门之间首先存在着职权范围上的划分,其规章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首先取决于其职权范围,因而在法律效力上不具有特别与一般或都有在后与在先的可比性,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2、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虽然就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不能作为新法或旧法来对待,不能适用该项规则。例如,我国刑法分册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是生产、销售特定对象的伪劣商品罪。这两者之间只存在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一般法)的关系而不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具体来讲,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新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

  三、“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条件

  讨论“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情形,主要考察了三个方面,即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位阶的)法规范文件;新法与旧法必须同是有效的(至少旧法尚未明文废止);新旧法的规定不能存在于同一件部门法中,这些因素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条件。

  在立法内容上,“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前提是,关于同一事项的法律规范,新法与旧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在选择不一致与相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司法机关选择新法(新的规定)适用。

  应该说,如果法律关于同一事项的规范是相同的或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必要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同样的规定。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强调的正是其差异性,只有不同,才有优先之说,如果相同,就无所谓优先。

  《立法法》中,对相同位阶(或者准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其使用的法律用语是‘不一致’,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使用的是‘相抵触’。

  2004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件“保险无责赔付案”,本案中的焦点是: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很显然,前两部法律、法规在保险公司所负理赔责任问题上实行的是“有责赔付”的规则,而新交法实行的是“无责先赔”规则,即不论机动车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先行理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主4万元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用。从该案可以看出,同是确立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内容是互相冲突的,适用一方必然排除适用另一方。同一机关制定的两个规定发生冲突,法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作出裁决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

  四、“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竞合时的司法选择

  《立法法》第83条不仅确立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也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两个规则都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竞合的情形。在这两项规则发生竞合时,司法机关应该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新旧法的区分,更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不同,基于此,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文件的不一致可以分解为这样几重关系:(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4)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显然对于前三种情形,不论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都会出现适用新法的情况,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司法机关该如何适用问题,《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送请有关机关进行裁决。只是在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才需要送请有关机关裁决。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确定适用规则时,则可以自行选择,不必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机关可以自行选择适用规则:

  第一种情形: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例如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始生效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行政复议法通过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这两种规定不一致。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规定则是特别的规定,而且是旧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认可了《食品卫生法》中这种,“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毫无疑问,在选择适用这两种规则时,应优先适用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复议决定期限的特别规定。

  第二种情形:新的一般规定废止了旧的特别规定,适用新的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法》第4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由于《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的一般法(一般规定),该规定明文废止了其施行前公布的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制定于1986年9月5日又于1994年5月12日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律将行政复议期间规定为五日,又没有一般法的授权,应属于与《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适用即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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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如果你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就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准生证,否则视为超生,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费用的多少,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

不过你既然符合计划生育,没有办准生证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入户时肯定会罚款,但不会像缴纳社会抚养费缴那么多,只是像征性的收一些,收费标准就要看各个地方的规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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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

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

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

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

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

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

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

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

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

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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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生育政策,可以补办准生证,不需要交费。计生办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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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到现在六个月了,每天都沉浸在快做妈妈的甜蜜和幸福里,每天也都充满着好奇,肚子里的宝宝到底是个小公主还是个淘气的小王子,宝宝一天天在肚子里长大,好奇心也越来越强烈,关于预测宝宝男女的帖子看得越来越多,对宝宝的猜测每天都在反复中,今天在网上找到一个关于生男生女的帖子,感觉好玩,我也转到这里。


1.清宫表推测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清宫生男生女秘方表按照阴历推算,月经周期超过28天者怀孕月份推延一个月,月经无规律者不用此法);准,身边的朋友都试过了,除非月经不准
2.尖肚子男,圆肚子女;准,特别是又下又尖
3.肚子小男,肚子大女;准
4.除了肚子身体其他部位没发胖的男,反之女;准,怀孕后增重主要在肚子
5.脚不肿,后期稍肿男,脚肿,后期更肿女;准女孩从5个月就开始发肿
6.反映不重男,反映重女;不一定
7.准MM喜酸和咸食男,喜辣或甜食和果汁女;准
8.准MM变丑,皮肤变黑男,皮肤不变或变漂亮女;不准
9.胎动早为男(16W),晚为女;准
10.胎动感觉拳打脚踢和整个身体翻动为男,只整个身体翻动女;准,特别好动,看得到宝宝的腿在肚子上踢动
11.比预产期早生男,晚生女;不准
12.肚脐突出男,不突出女;不准
13.B超显示宝宝脸朝外面男,面对MM的女;不准
14.妊娠线肚脐以上偏左,直,细,直达两乳间,且整个妊娠线线浅是男,反之女;准
15.怀孕后准MM性欲变强是男,性欲没变化或变弱是女,准
16.胎动偏左男,偏右女;不准。胎动位置会变的
17.胎心140左右男,150左右女;不准
18.怀孕期准MM勤劳,精神状态好的男,懒惰,精神状态差的女;不准。孕妇都容易疲劳
19.准MM尿检早期后期偏碱性(6.5以上)的男,偏酸性(6以下)的女,准
20.准MM鼻子变大的男,不变的女;准
21.肚子靠上-女;往下坠-男;不一定
23.孕后乳房迅速发展-女;反之-男;准
24.DD前期就大,显怀早是女,肚子前期不大,后期大显怀晚是男;准
25.胎盘前壁是男,后壁为女;不准
26.腋窝变黑是女,不变黑是男;不准
27.准MM能吃是男,不能吃是女;不一定
28.乳晕小,乳头发黑女,乳晕大,乳头不变黑男;不准
29.孕后期从后面看,看不出怀孕,动作很轻盈,行动灵活男,身体笨重,行动迟缓女;准
30.肚皮软是女,肚皮硬是男;不准
31.胎心像马蹄声且强有力是男,像锣鼓声且不强是女;准
32.腰粗是女,要变化不大是男;准
33.脉搏左边强为男,右边强为女(需要怀孕3个月以上才能够测出);不准
34.吊铅笔的方法判断胎儿性别(找一根一头带橡皮的铅笔,用一个穿好线的针扎在橡皮端,这样就可以提住线把铅笔吊起来,笔尖垂直向下,然后让笔尖对准你的手腕的静脉处)笔尖作纵切运动(即笔尖的摆动方向与手臂方向一致)为男,笔尖作横切运动(即笔尖的摆动方向与手臂垂直为女),笔尖作圆周运动,说明没怀孕(可以拿老公做试验);没试过
35.将孕妇清晨第一次小便滴入两滴医用酒精,变红者为男,无变化者为女 ;没试过
36.怀孕初期早上害喜生女孩,否则生男 准
37.在不经意的时候,数数冰箱里的蛋的数量,单数男,双数女;没试过
还有个公式:49+怀孩子的农历月份+怀孩子时的虚岁年龄-19=ZZ(如果是双数)=姑娘 Z(如果是单数)=小子 不一定
另外,有人说左边乳晕比右边深,为男,反之女;不准
孕两个月之前,B超显示孕囊扁长为男,孕囊圆为女;准
后期B超显示股骨长比双顶径大与2CM为男,小于2CM为女;准
怀孕后,突然变的喜欢吃面食为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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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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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独二胎"可否先孕?计生局:或要征抚养费

  符合单独生二胎条件的 现在可不可以先怀孕啊?

  市计生局表示细则未出台无法答复,建议大家别心急,不然未审批先生育可能会被征抚养费

  “既然符合条件,可以先怀孕生了再办手续么?”“签订了不再生育协议和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能否再生……”昨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内一些居委会、计生办证部门了解到,连日来,不少心急的居民咨询生二胎事宜。日前,省卫计委相关人士透露广东要实施单独二胎,可能得等到明年。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焦点1

  既然国家都表示单独可以生二胎了,而且省卫计委表示最快明年就可以启动这一政策,是否意味着现在就可以先怀孕了?”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都不能进行明确的答复。”昨日市计生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等省的实施细则出台才能给市民进行宣传和详细的指引。市计生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现行政策,双独生育第二胎的,从怀孕到孩子出生60天内办理二孩审批程序都是符合规定的。

  焦点2

  属于单独,已经生育了二胎,小孩刚出生,还未办理上户等事宜,按照以前政策应该缴社会抚养费,但现在符合政策了,是否可以拖着不缴,到新政出台,就可以免缴这部分钱了?”

  市计生局工作人员指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因此,即使按现行双独政策,符合条件未审批就生孩子,也是需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的。

  “只不过,缴交的社会抚养费相对超生的费用低一些,因为超生抚养费是按基数3至6倍缴交罚款,而未审批就生孩子的费用是基数的百分之二即可,如基数是3万元,需缴金额就是600元而已。而超生抚养费最高是基数的6倍,那就是18万元了。”黄埔区一计生工作人员说,当然,到时候单独未审批就生育的情况是按照何种情况来征收社会抚养费,还要等省的实施细则。

  而越秀区梅花村街一计生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符合条件提前来咨询的有不少,但相信很快就会有操作细则了,不必心急。”该工作人员表示,有居民还会要求其列出目前生二胎的办证程序,提前做好准备。

  焦点3

  不少已生一孩的单独家庭此前已申领过独生子女光荣证,甚至有的签订了不再生二胎的协议,到时候会否影响再生二胎?”

  黄埔区长洲街道办一计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应该是不影响再生育的。至于到时候是否要退回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就要看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还说,既然实施细则未出台,现在生育一胎的,想领取独生子女证还是可以的,因为领了证女方可以多休35天产假,只不过,不建议居民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

  家住广州番禺的牛先生就对记者表示,六年前,儿子出生,当时曾办理过独生子女证,因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再生第二胎的条件,因此前年向计生部门申请再生二胎。“将独生子女证交回计生部门,并退回这几年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审核资料后,计生部门还是给我们发了二胎准生证。”

  现身说法

  生了俩 有点忙但不后悔

  1981年出生的牟先生是媒体从业人员,家住广州番禺。因为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条件的他们喜得贵子后,又追生了个女儿,在牟先生的朋友圈,他们是为数不多的“四口之家”,儿子今年7岁,女儿1岁半,每次全家人出门,都有很高的回头率。

  “家庭月收入2万元左右,房子已供完贷款,儿子上小学不用花什么钱,最大开销是女儿的奶粉、尿布和全家的生活开销,大概每月支出1万多元。”牟先生说,目前养两个小孩,经济压力不算太大。最大问题没人帮忙带。目前,请退休的岳母过来带。人手不够,儿子放学后只能将其托管一段时间。

  “有时候忙到晚上七八点,才前去接儿子回家,看着他孤零零等待的身影,有时也心酸。”牟先生说,好保姆难请也不放心,岳母一旦有疾病或有点其他事情,家里将乱套。

  生了俩孩子,牟先生也当起了奶爸,他说:“基本丧失个人自由时间,回到家,一刻不停,要监督大孩子的学习,忙小女儿的吃、喝、拉、撒……这就是代价,但不后悔。”

  相关新闻

  广州要求预先研究落实“单独二孩”政策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单独二胎政策出台,有关部门也要求基层提前考虑单独二胎办证的简化和优化流程问题。市计生局官方网站就挂出消息称,日前副市长贡儿珍到越秀区白云街东湖新村社区和东山街达道南社区调研人口计生“一站式”办证服务工作时,要求计生部门预先研究“单独二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优化服务流程和简化办理程序中预留空间,确保政策正式实施就可以为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生二孩的相关手续相较此前已有所简化。”市计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二孩的审批较一孩麻烦,但日前出台的《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透露多项简便措施,其中就明确要求,将生育二孩的公示时间由30天缩短到15天。

  现行政策

  双独生二孩要双方父母的生育证明

  越秀区、黄埔区、天河区计生部门、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二孩的审批办理全部要回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且双方的父母都要回当地街道、派出所、单位开证明。

  具体流程是,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领取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盖村(居)委会意见、所在单位意见;男女双方户籍地乡镇级审批意见;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子女出生证。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还要单位出具证明。“相比一孩登记,二胎生育多了双方父母的审核,因此,可预先回老家办好这些证明。”有居民如此表示。但不少居委会工作人员也提醒,要注意计生的相关证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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